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產品保用條款及細則
1. 為確保閣下所購買之OKI產品能享有本公司提供的保養服務,請於購買日起十四天內,將保用咭填妥后並上網登記或傳真至本公司,保用方可生效.
2.保養服務,祇適用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所購買之OKI產品。於香港特別行政區,免費上門維修服務祇限於港島區、九龍區、港鐵及輕鐵沿線之新界地區。離島區域及以外地區會酌情收取交通費。
3. 客戶由購買OKI產品日起計算,將獲得OKI提供為期十二個月的免費硬件維修保養服務(注意:保養期可因個別推廣活動而不同)。若保養期間客戶要求服務,客戶須出示有列明購買日期、經銷商名稱、產品型號及機身序號的有效正本發票。如未能出示有效正本發票,客戶需繳付維修費用。
4. 維修保養並不包括打印色帶、炭粉匣、感光鼓、(彩色打印機之轉影帶及定影組件)、軟件、紙張或所有打印媒體等消耗品。
5. 保養服務並不包括定期檢查、清潔、搬運安裝及更換消耗品。
6. 本公司對於客戶在正常使用情況下,而產生之故障概屬保養範圍內提供免費維修服務。即使在保養期間,唯下列情況保養將失效或需收取維修費及零件費。
i) 曾經被非本公司授權之技術人員維修、改動、拆修。
ii) 因錯誤操作、濫用、人為處理上之疏忽或因不正常電壓、意外、水或火災、昆蟲、地震等天然災害導致之故障及損壞。
iii) 使用或曾使用非OKI之原廠消耗品、附件及裝置器材。
iv) 產品上之機身序號曾被刪改或除去。
v) 在產品規格以外使用或曾使用而導致之故障及損壞。
7. 所有用作保養維修之零件或更換組件均屬OKI所擁有。
8. 對於產品之故障而導致直接或間接之任何損失,OKI一概恕不負責。
9. OKI可作出提供或取消此項保養服務之權利。對於保養條款及細則如有任可爭議,OKI保留最終決定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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